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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成捷:《狐狸精、石女和中华帝国晚期的其他跨性别历史》(2024)

陈荣钢译 陈荣钢 2024-05-26

狐狸精、石女和中华帝国晚期的其他跨性别历史

The Fox Spirit, the Stone Maiden, and Other Transgender Histories from Late Imperial China


作者: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斯坦福大学历史系)

译者:陈荣钢


来源:同名著作(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24)导论


***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

——《礼记·郊特牲》

“禽兽之道”

《礼记》是构成儒家经典的“五经”之一。它是科举考试项目,因此在帝国时代的最后五、六百年里,所有受过教育的男性(以及不少女性)都背诵过它。据说原始文本是由孔子本人编纂的。

在开篇引言中,《礼记》的话教导我们,男女有别是人类文明的基础。文明由“礼”建构,“礼”是规范人类关系的准则。这些“礼”并非自然形成,而是需要“作”出来。“作”的过程实质上创造了性别的概念。当自然性别被区分开来,并分别社会化到特定的性别亲属角色中时,父子关系轴线便随之确立,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价值为孝道,将父系祖先通过当前世代与后代相连。

该文本进一步阐明,区分男女的目的是为夫妻关系奠定正确的基础。后文解释道:“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父/子和君/臣这些成对的关系彼此平行对应,道德义务(“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亲”)和政治上的合法性(“正”)也同样如此。因此,通过区分男女而建立起的家庭性别等级制度,就成为了道德、有序的国家治理模板。

在儒家思想中,家庭是一个由双边关系构成的网络,这些关系定义了每个个体对他人所负的责任。例如,同一个男人可以是父母之子、兄之弟,妻之夫,子之父,每一层等级关系都赋予他特定的职责和期望。如果人们被社会化,并按照每层重叠的亲属角色要求行事,那么他们就会被规训和服从整个儒家宗法制度,因为孝顺的儿子必定是忠诚的臣子。正如《论语》第一篇所言:“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

紧接开篇的引文之后,《礼记》解释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受礼仪规范的约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郊特牲》)这条原则通常被简称为“三从”,女性的地位和义务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决定,她们需要服膺和顺从男性亲属。

《礼记》与跨性别议题有何关联?开篇引文的最后一句是关键:“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那么,如果男女没有被恰当地区分开来会怎样?如果他们之间的界限模糊、越界甚至完全消失呢?“禽兽之道也”,这本身就是对文明的威胁。儒家思想家荀子说,“辨”的能力是我们人类与动物的关键不同:“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荀子·非相》)换句话说,动物虽然可以进行生物繁殖,但它们无法理解“婚姻礼制”所需的性别区分,也无法理解创造人类家庭和文明的礼仪规范。

我们将看到,在中华帝国晚期,官方和儒家精英阶层如何理解性别非顺从现象(gender nonconformism。“帝国晚期”(late imperial)指明代(1368-1644)和清代(1644-1912)这两个朝代,它们是中华帝国的最后两个朝代。在本书中,“帝国晚期”和“明清”这两个词可以互换使用。

除了少数例外,性别越界和男女混居都被视为“异端”的症状,因为区分男女意味着空间上的分离,女性的适当领地是家庭内部的“内室”。在明清时期,儒家正统思想将女性贞洁定义为女性一生对一名丈夫的绝对性忠诚,并将此提升为与“子对父的孝道”和“臣对君的忠诚”同等重要的价值。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保护贞洁而分离的男女空间变得更加重要,尤其在精英阶层的生活方式中。也正是在同一时期,裹脚在中国上层女性中成为普遍的做法,在农民阶层也十分普遍。

根据宇宙观和意识形态,“异端”罪行在明清两朝的法律法规中归属于礼部而非刑部管辖。的确,“禽兽之道”这个词很好地概括了“左道异端”的概念。在儒家思想中,“异端” 被定义为 “正道”的反面。

我写这本书的过程

三十多年前,我还是一名研究生。从我初次研究清代法律档案时起,就一直碰到“无心插柳”的情况。一直以来,根据我的经验,在寻找与某个特定主题相关的案例时,我总会遇到一些看似随机的其他案例,这些案例会引起我的好奇,因为它们揭示了一些完全意想不到的东西,无法用我已有的知识来解释。

【译者按】同样是研究者无心插柳的结果,让人想到80年代朱迪斯·布朗(Judith C. Brown)的研究《下流的行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一位女同性恋修女的生活》(Immodest Acts: The Life of a Lesbian Nun in Renaissance Italy,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她也是在佛罗伦萨国家档案馆(State Archive of Florence)翻阅一份被遗忘的文献时找到的历史研究线索。

一直以来,我都会把这些零散的档案归档。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积累了不少。它们偶尔会像拼图碎片一样组合在一起,向我展示一幅全新的清晰画面,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就有了新研究项目的基础。比方说,我几年前写过一篇关于清代堕胎习俗的论文,那篇论文就是这样写出来的——这本书也是如此。

这本书讲述的是被视为“异常”的情况,性别化的身体和性别化的行为不以规范的方式结合。这本书基于档案中看似异常的案例,我在偶然之间读到了这些案例。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发现这些案例的过程与当年官员们遇到这些案例的方式相似,尽管我的目标在于弄清楚这些官员如何理解这些案例,也弄清楚那些受到他们审查的生活。尽管“跨性别”这个词有些过时,但我还是将我的案例研究集归为这个类别,因为它帮助我辨识难以理解的联系、模式和含义。

在这些档案中,我碰到的第一类案例是一系列涉及“石女”的婚姻纠纷。石女是指出生时被归为女性,但解剖结构使她们无法通过阴道性交完成婚姻的人(参见第六章)。这些案例引起了我的兴趣,但它们的意义让我不得要领。

之后,1998年春天,我还在宾大任教时,有幸与当时的同事琳恩·A·亨特(Lynn A. Hunt)联合教授一门研究生研讨课,主题是“女性主义的理论与历史”。在研讨会上,我们将女性主义理论的经典读物与试图运用这些理论的历史研究实例结合起来。我们阅读了一些最具启发性的作品,例如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的《性别麻烦》(Gender Trouble)和托马斯·拉克尔(Thomas Laqueur)的《制造性》(Making Sex),这些作品探讨了如何理解性与性别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身体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关系。

我深受启发,于是决定利用“石女”案例(以及其他突然变得相关的案例,例如丈夫阴茎过小)来分析清代官员如何根据规范的性别期望来解释身体的生理证据,分析当两者不匹配时,他们如何试图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我最终写了一篇论文,经过大量修改后,成为本书第六章的基础。

接下来,我偶然发现了Xin Xiang(又名Zhao Jianlin)的案例,他是第七章的主角。Xin Xiang的多变使他难以归类,因为他像变色龙一样转换角色——僧侣、戏曲扮相的女角、性工作者,最终是一个实施某种身份盗窃的骗子。

我将这些角色视为彼此平行的角色,是不同的“异装”,在某种意义上显得非常“酷儿”。但是,再一次,我并不确定该如何理解这一切。我尤其对Xin Xiang的说法感到困惑,他说自己其实是女性。但很明显,在整个案卷中,他的这些角色都被当作男性对待。直到后来,在我读了苏珊·斯特莱克(Susan Stryker)的著作之后,才开始将Xin Xiang的职业生涯视为一系列跨性别行为,其潜在的真实身份可能是女性的自我认同。

最后,我遇到了三个“男扮女”的案例,它们是第二、第四和第五章的重点。这些案例显然相互关联,也与跨性别的概念有关,因为案例的主人公都具有接生婆描述的正常男性解剖结构,但在某一时刻起开始以女性形象出现。此外,三人都因同样的罪行而受到起诉和严厉的惩罚,他们是“异端”的变种。

经过反思,当把“石女”的案例和Xin Xiang的案例与这些“男扮女”(M-F)的案例放在一起解读时,我似乎终于找到了焦点。清代当局将异端罪行从根本上理解为一种骗局,在这种骗局中,邪恶的魅力型领袖利用他们轻信的追随者来获取性和金钱,并煽动叛乱。一个常见的指控是他们鼓励不分青红皂白的男女混居。同样,男人“假装”成女人也被理解为性掠夺者的邪恶伪装,真正目的是混入正统家庭的女眷区,引诱或强奸隐居其中的贞洁妻女。欺诈和性掠夺的主题将“男扮女”与异端联系在一起,这跟之前讨论的“禽兽之道”的宇宙观和意识形态如出一辙。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石女被解释为患有残疾的女性,理应受到同情,因此需要为她们找到一个既不需要性行为也不需要生育的地方。解决这个“问题”最常见的方式是让石女成为佛教或道教的尼姑或道姑。“出家”,就是加入独身僧侣行列,也就意味着要放弃以婚姻和生育为基础的规范性别角色,并暗示(至少在神学层面上)渴望超越“性”与“性别”的二元性。因此,我将“出家”(这个也适用于进宫当太监的术语)解释为另一种跨性别模式,尽管它被安全地限制在某个制度框架内,使它变得可以接受。

我最终意识到,要理解这些看似异常和不相干的案例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那就是将它们解释为中华帝国历史上的跨性别片段。但是,我所说的“跨性别”是什么意思?我们该如何撰写跨性别的历史?

作为身份的跨性别

尽管跨性别者本身早已存在,但“跨性别”一词的历史并不久远。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个词才在美国广泛使用,作为一种身份类别或标签。“跨性别”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术语,也可简称为“跨”,它优先强调社群组织和政治动员。跨性别维权运动的历史也与自我意识强烈的跨性别社群的发展紧密相连。的确,我们可以说跨性别社群的形成是为了争取跨性别者的生存权利,而这场斗争反过来又促进了跨性别者这个共同体的集体认同感。

在跨性别者的权益活动中,“谁应该被归为跨性别”和“这个群体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的问题经常出现争议。不过,通常的理解是,跨性别者至少包含所有性别认同与出生时被指定性别不同的个体,无论他们是否采取了诸如手术等措施去确认性别认同的改变。

此外,性别非顺从者(接受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但性别表达不符合社会期待的人)和非二元性别者也经常将自己归为跨性别者的范畴。(天生性器官或染色体等解剖特征不符合典型男性或女性定义的“两性人”通常被视为与跨性别者密切相关但独立的群体,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这些群体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强调“身体不决定命运”。换言之,每个人真正的性别认同是自我决定的问题,与基因或解剖特征无关。这些群体认为,性别不由身体决定,更不由父母、医务法律机构或别人如何看待身体来决定,而且性别认同可以是动态的,每个人都有权改变自己的想法。

这套有关身体与性别关系的理解方式要求人们进行深刻的思维重塑。许多人仍然认为,身体是一个人基于存在经验和不可改变的基础。然而,如今的跨性别认同建立在这样一个命题之上——真实的自我来自主观感受的性别认同,身体则是一个可塑性强的容器,可以根据依附其间的认同加以调整。

这种视角的转变与一系列复杂的新型“性别确认”技术(另一个近期的创词)同步出现,这些技术包括外科手术和激素的使用。如今,我们可以安全有效地修改身体,这在一百年前几乎难以想象。

在强调自我决定方面,跨性别认同类似于性取向。性取向是一种社会身份,由人们的欲望对象的性别决定,例如同性恋、双性恋或异性恋。与跨性别认同一样,性取向这个社会身份也是近代才发展起来的概念,尽管同性恋欲望在历史上一直存在。性取向被理解为自我决定的问题——某人的性别或认同不应该自动决定该人的欲望对象,更不用说结婚或发生性行为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性取向并相应地生活。

从福柯(Foucault)的视角来看,在像美国这样的民主资本主义社会中,自我决定有合理的身份基础,因为这些社会将个体公民视为自由的行动者,号称能够行使选择权(作为选民和消费者),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很大程度上由他们的选择来定义。自由选举被等同于大众的自我决定,平等的社会和政治关系被理想化(机会均等、权利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能够实现。在这种政治经济体中,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欲望确实重要(至少被认为重要),决定着他们的社会形象和生活方式。LGBTQ群体的合法权益获得承认是这些原则的必然发展结果。

作为历史的跨性别

毋庸置疑的是,并非所有社会,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像当代美国这样运作。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和地区,自我决定和平等的社会政治关系既未被理想化,也未得到赋权,个人偏好和欲望对大多数人的社会身份和生活机会的影响微乎其微。

我们研究跨性别的历史时,需要一个与现代跨性别认同截然不同的视角。首先,如果我们将我们新的身份类别投射到过去,就存在很大的时代错置(anachronism)风险。例如,这些术语和标签在18世纪的中国并不存在,我们无法知道当时那里的某个跨性别者在今天会如何认同自己。由于自我决定是现代跨性别政治的核心价值,因此不能将标签强加给无法为自己发声的人,这既自以为是又错误。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历史学家越来越关注跨性别实践,避免假定任何基于当今熟悉概念的、稳定的跨历史身份。苏珊·斯特莱克率先采用这种方法,她使用“跨性别”一词来指代“那些偏离出生时被指定性别的人”。斯特莱克主张采取一种尽可能包容的方法来解释人们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跨性别界限:

有些人偏离了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因为他们强烈地认为自己更适合另一个性别,生活在那个性别中会更好;另一些人则想开辟一个新的位置,一个尚未被清晰描述或具体占据的空间;还有一些人只是单纯想要挑战最初强加给他们传统期望,这种传统期望与性别相伴。无论如何,我在此提出的“跨性别”概念有一个典型的特征,那就是跨越社会强加的界限,远离非自主选择的起点,无关乎具体的目的或方式。

斯特莱克用了“无论如何”这个短语,她刻意回避了人们跨性别界限的动机。她同时也避免限定这种跨越的终点,不去讨论它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出于这些原因,她的定义可以避免时代错置地应用于各种历史和文化语境,从而揭示出它们之间重要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继斯特莱克之后,历史学家彼得·博格(Peter Boag)、克莱尔·西尔斯(Clare Sears)和詹·曼尼恩(Jen Manion)等人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他们更关注特定历史语境下的跨性别实践和表现,而非跨历史的身份。

为了强调对“实践”的关注,曼尼恩将“跨”用作动词,例如“跨(越)性别”(to trans gender)。她解释道,“说某人‘跨过’或‘正在跨’性别,表示的是一个过程或实践,并没有理解它对那个人意味着什么,也没有强加给他们任何固定的身份。”

需要明确的是,在这种语境下,“性别”的含义和跨越它的意义都特定于某个特定时空。这种方法使历史学家能够用比狭隘的身份观念更广阔和开放的方式思考跨性别现象。例如,“跨性别分析”使西尔斯能够“汇集一系列很少被放在一起思考的广泛异装行为,并置一系列行为,揭露异装法规的运作方式。”西尔斯没有陷入僵局,他不去猜测19世纪的某个异装者是否会在今天认同跨性别群体。

同样,斯特莱克对“跨性别”的定义使我能够将通常被认为无关的一系列模式实践联系起来思考。例如,我相信“出家”(加入独身僧侣行列或成为太监)的行为完全符合斯特莱克的定义。这些人并没有变成相反的性别,但毫无疑问,他们通过放弃以婚姻和生育为基础的规范性别角色,已经偏离了出生时被指定给他们的性别。

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妨将僧侣和太监与更符合当代跨性别定义的人物进行比较,比如在戏曲中扮演女角的男孩,再如我将在第二、四、五章讨论的“男扮女”的跨性别者。我们将会看到,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僧侣会频繁出现,他们的出现并不由我的分析决定,而是通过我的分析才变得清晰易懂。

因此,熊妈变为女性的第一步是剃光头,假扮成逃亡的寡妇,企图成为一名尼姑以保全贞节(第二章);对于“石女”这个“问题”最常见的解决方案是让她成为一名尼姑,变不利为有利(第六章);Xin Xiang在戏台上担任女角之前曾是一名僧侣(第七章)。此外,人们对“男扮女”的跨性别者存在偏执的刻板印象,认为他们是性掠夺者(第三章),这与人们对僧侣、太监和戏曲女角的类似恐惧如出一辙,这并非巧合。

斯特莱克对人们跨性别的动机持中立态度,但她的词汇选择表明,在她看来,远离“非自主选择的起点”是一个自我决定的过程,反映了相关个体的感受和愿望。曼尼恩也同意动机是“跨性别历史中最难以捉摸的维度之一”,但她同样强调她的研究对象“选择跨性别并完全像男人一样生活”。这两位历史学家都在向过去投射一种假设——跨性别代表着一种意志行为,揭示了他们真正的身份和内心的自我。毕竟在今天,这种揭示通常被视作“跨”的意义所在。

然而,对于中国历史上的跨性别行为,任何这样的假设都是时代错置。显然,被我归为“跨性别”的人中,许多人对此几乎没有任何自主权。比方说,男孩去当太监、扮女角,大多都是因为父母因贫卖子。同样,大多数进入僧侣阶层的孩子都是父母无力抚养而送去的(也包括一些残疾男孩)。一些当太监的人是获罪叛军或杀人犯的年幼儿子,他们的阉割旨在切断父亲的血脉传承。

即便是进宫当太监的成年男性通常也是源于贫困,所以并非出于自由选择。这并不是说个人选择在他们的跨性别过程中完全没有发挥作用。我倾向于认为,第二章和第四章的主人公是书中两名最有可能自由选择跨性别的角色,他们出生时被指定为男性但表达为女性。但是,第五章的主角Xing Shi是一个更加难以捉摸的人物。

在《“跨托邦”在话语语系太平洋》(Transtopia in the Sinophone Pacific)一书中,姜学豪(Howard Chiang)反思了人们对他之前编辑的《跨性别中国》(Transgender China)一书的接受程度:“一些英语读者批评该书使用‘跨性别’一词的方式,他们认为该词被用来描述中国文化中一系列现象,而这些现象在他们看来并不足够符合西方概念的‘真跨性别’(genuinely transgender)。《跨性别中国》讨论的许多例子对这些读者来说都‘不够跨’(not ‘trans enough’)。这种边界管控程度让我感到惊讶。”
姜学豪没有点名批评他的批评者,也没有具体说明他们否定了什么内容,为什么认为“不够跨”。姜学豪对中国跨性别历史的最重要贡献就是追溯了一个概念谱系(从帝国时代的太监到台湾第一位“变性人”谢尖顺),在《跨性别中国》一书中稍有提及,并在后续著作《阉人之后:近代中国科学、医疗与性的转变》(After Eunuchs: Science, Medicin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ex in Modern China)中加以阐述。谢尖顺似乎是先天的两性人,在20世纪50年代被迫接受了实验性的性别重置手术,她的女性性别是由他人决定的。这些人都没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命运,相反,我倾向于认为他们都是国家暴力的受害者。

因此,任何基于自我决定并宣称揭示真实内在自我的身份概念,都不会将上述这些人认定为跨性别者。所以,姜学豪听到了这些人不够跨的抱怨。但我同意姜学豪的观点,如果不试着在他们各自的历史语境中理解这些人物,我们就无法理解中国的跨性别历史。

总体来说,那些遵循既有地位和特权等级制度的跨性别行为并没有被禁止,甚至不一定被认为具有争议性。例如,在哈佛大学参加哈斯蒂布丁(Hasty Pudding)剧团表演、身穿女装的男生并没有遭受污名化,更不用说迫害了。可以说,该俱乐部的校友包括过去二百五十年来最杰出的一些美国男性。他们能够自由地蔑视性别规范,这正是他们的特权标志(虽然只是暂时的)。

在晚清中国,僧侣、太监和戏子等群体的跨性别行为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它们发生在狭义的制度化情境中,并没有威胁到规范秩序。名义上被禁止的“男扮女”性工作者大多也被容忍,正是因为它迎合了精英男性的享乐需求。可以说,这些被安全限制的性别越界区域反而定义了规范的边界。然而,成为戏子、太监或僧侣并不代表个人自我表达的非主流行为。大多数进入这些职业的人别无选择,他们跨性别的行为遵循着特定的既定规范。这些事实削弱了此类偏差可能具有的僭越意味。

相比之下,被理解为自我决定行为的“跨性别”会引发人们对异端和性掠夺的偏执幻想,因此成为严厉迫害的靶子。对于那些被控诉为“男扮女”的人,这种情况尤其如此。

在我的个案研究中,最难以捉摸的是“被跨性别者”(transed gender的主观视角,尤其是他们的动机和他们对自己身份的理解。我将尽最大努力根据史料来探索这些方面,但我也会同样关注跨性别者及其行为如何被他人理解和表述——尤其是清廷官府的人,他们是这些法律案卷的作者;此外,还有那些在幻想小说中探索性别越界和性别异常的文人作家。我的目标既是与非顺从者斗争的官员和文人,也是非顺从者本身。

过去人们的代词

对于跨性别或性别认同在现存史料中不明确的历史人物,我们应该使用什么样的代词来指代他们呢?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跨性别的历史研究领域快速发展,优秀学者们采取了不同的办法,每种办法都有自身的依据。

明清文献中没有性别代词

对本研究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直到20世纪初,中文里还没有区分性别的代词,无论口语还是书面语。我的所有明清史料中都没有出现性别代词。即使在今天的现代汉语口语中,也没有专门的性别代词,“他”、“她”、“它”的读音都相同,为第一声调,所有格都可以通过添加“的”字来表示。

20世纪初期以后,区分女性的书写字符“她”才被创造出来。在此之前,如今的“他”也可以指代“她”。这种古老的非性别二元“ta”主要出现在民间文本中,例如明清小说和清代法律案卷记录的口供。(古文中对应的字符“伊”也用于指代男性或女性。)这个“ta”字使用“人”部首,表示“人”或“人类”。引用者性别通常不会引起歧义,但是“ta”的默认含义为阳性,就像“人”这个词如果不加以修饰,默认也指“男人”。这种默认的阳性化用法让人联想到传统的英语用法,例如用“mankind”来指代所有人类,但用阳性代词同时代表男性和女性。

为了克服这一难题,20世纪初创造了一个新的字符来表示女性的“她”。这个新字符用部首“女”取代了原本的部首“人”,其余部分保持不变。提倡使用新字符的人们主要认为,翻译欧洲语言文学作品很困难,要确保翻译的准确性,性别代词就不可少。缺乏性别代词被视为中文落后和不足的标志。

“她”是当时为了实现中国语言文化的“现代化”、为了赶超日本和西方而提出的一系列破旧立新的改革之一。当时,积极的改革者还辩论过是否要发明新的口语代词来对应书面语中女性的 “她”,但最终这些字符的发音保持不变,性别代词的创新仅限于书写层面。

当我将清代法律文本翻译成英语时,通常只需简单判断非性别二元的“ta”应该翻译成“he/him”还是“she/her”即可。但是,在我将在下文中介绍的特殊案例中,我们也不能排除原始汉语中的代词歧义在翻译过程中丢失了某种意义的可能性。

的确,某些小说家似乎利用代词歧义来达到特定的叙事目的。蔡九迪(Judith Zeitlin)在分析蒲松龄17世纪的短篇小说《人妖》时谈到了这一点:“汉语缺乏性别代词或性别化词尾,非常适合讲述性取向模糊的故事。由于不需要性别标记,因此可以避免诸如‘him/her’或确定性性别指定的笨拙结构,这在英语中是无法做到的。正如巴特所言,叙述者不需要说那么多谎,不需要设置那么多‘陷阱’。相反,语言的模糊性可以掩盖性别的不确定性。”

【译者注】据说蒲松龄的《人妖》改编自明代成化年间(1465-1487)的真实民间故事。小说中,马万宝和妻子田氏所在的村子来了个自称逃出婆家的年轻女子,住在马家旁边。马万宝觊觎女子姿色,便心生一计,让田氏去找女子来家里帮她按摩,趁黑夜时把自己换到床上去和女子相好。田氏同意了,但当马万宝上床后才发现这名女子是男扮女的“人妖”。他舍不得对方的姿色,想扣押在家作宠,就威胁让他留下,否则去告官。马万宝把“人妖”偷偷阉割了,藏在家中,像婢女一样伺候夫妻二人。后来,“人妖”的七个同党都因同样的行径被斩首示众,唯独他逃过一劫,遂对夫妻俩感恩戴德,死后还葬在了马家祖坟旁边。

在为身份暧昧的个体作证时,使用单一的非性别二元代词可以让证人避免对他们的性别做出明确的判断,这种歧义也延续到了书面证词记录中。汉语的这一特点甚至可能在认知层面允许人们搁置判断。说话者和写作者都可以自由地不做出承诺,而不引起注意。我们无法确切知道任何使用非性别二元代词的证人(或做笔录的人)心中想的是什么,但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值得我们关注。

最新研究和本书采用的办法

在最近的跨性别历史研究中(几乎所有研究都聚焦于美国或西欧),我们发现代词的使用办法存在诸多分歧。在光谱的一端,蕾切尔·梅施(Rachel Mesch)为她笔下三位著名的主角使用了女性代词,尽管这三个人在各个方面都表现为男性。梅施的观点是,他们之中没有人明确否定过自己的女性身份,而且在他们那个时代,“跨性别”这个概念还不存在。

在光谱的另一端,朱尔斯·吉尔-彼得森(Jules Gill-Peterson)避免使用由出生性别指定的代词,并且当“现有证据清楚地表明”某人“显然是跨性别者”时,会特意标记他们为“跨性别”。同样,艾米丽·斯基德莫尔(Emily Skidmore)将她笔下的角色称为“跨性别男性”,并只使用男性代词,因为他们每个人都“选择作为男性生活多年”,并且“他们都表达过自己是男性,尽管他们的解剖结构并非如此”。

然而,朱尔斯·吉尔-彼得森和斯基德莫尔做研究的便捷之处在于,幸存历史文献显示,这些历史人物在被直接问及性别认同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此有此自信是合理的。相比之下,彼得·博格、姜学豪和克莱尔·西尔斯选择在叙述个体生命历程的中途切换代词(以表明性别表达方式的改变)。博阿和西尔斯还使用引号来标注不确定性。

在詹·曼尼恩的开创性著作《女性丈夫:跨性别历史》(Female Husbands: A Trans History)中,作者采用了一种不同的方法,她全程使用“they/their/themselves”等中性代词,以此拒绝将历史人物强行塞进性别二元论的框架。这种拒绝是一种知识上的谦逊,承认我们能从现存文献中了解的过去是有限的。

曼尼恩研究的“女性丈夫”生活在18世纪至19世纪的英格兰和美国,她们出生时被归为女性,但以男性身份生活并与女性结婚。他们究竟是真正的男性化的女同性恋还是跨性别的异性恋,谁有资格评判?这些过往之人根本不会使用我们这些不合时宜的词汇。

曼尼恩进一步指出,我们熟悉的类别和标签可能根本无法准确反映女性丈夫的鲜活生活。最终她决定,她的主人公们仅仅是遵循当时的说法(“女性丈夫”),尽管这个词本身包含着矛盾的歧义性。这种称呼的优点之一是,它巧妙地揭示了身体性别(女性)和社会性别角色(丈夫)之间的张力,既没有偏向一方,也没有抹杀另一方。

我完全赞同曼尼恩的办法,并且在这本书中效仿了她,尤其是在第二、四、五、七章的部分。的确,与上述学者研究的人相比,我们对司法案例中的人物知之甚少。而且在这些文献来源中,我们都无法绝对确定,个体在不受外界胁迫时能够完全自主地表达自己。确凿的证据表明,证词会根据酷刑而改变,以更好地符合审问者的期望。因此,我们有必要谨慎研究。

无论我在这本书中采用哪种代词使用办法,都可能会显得不合时宜。任何一种办法都无法让所有人满意。诚然,使用中性代词可能会让一些句子读起来比较别扭——至少对于我这一代人来说,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习惯。但是,在这本书中毫无分别地使用性别化代词,也许是最严重的时代错置,因为表面上的自然化会掩盖我为笔下人物指定性别的行为

我使用非二元代词来指代某些关键人物,并试图让自己保持搁置判断的姿态,同时更准确地反映文献来源中的语言。“They/their/themselves”似乎是英语中最接近古老的非二元代词“ta”的对应词。这种方法对于那些诉诸女性身份出现来跨性别的人(尽管他们出生时被指定为男性)和那个迷一样的Xin Xiang而言,似乎尤其合适。

当“男扮女”的跨性别者被起诉时,他们自动被“重新归为”男性,这是惩罚的一部分,也是恢复规范秩序的必要步骤。例如,在法律案卷中,他们总是被提及原始姓名(我们现在所说的“原名”),而不是他们跨性别后选择的新名字。为了拒绝这种重新归类,我使用这些人“为自己选择”的新名字,也用中性代词。

不过,经过深思熟虑后我要指出,我决定继续对其他一些以不同方式跨性别的人物使用性别化代词——戏台上的女角(尤其是旦角)、太监以及佛教和道教神职人员。我的理由是,尽管这些人物以各种方式“脱离”了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但其他人(至少有些人自己)主要以他们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来识别他们。

举例来说,旦角从未被混淆为顺性别女性(cisgendered female)。他们的魅力和情色吸引力恰恰来自于一个事实——他们是男孩,表演的是特定标准的女性形象,尽管他们在舞台上扮演女角,在舞台下保持娘娘腔的形象,但他们始终被认定为男性。此外,几乎所有人在青少年时期结束后都退出了戏台,大多数人可能又恢复了标准的男性形象。

在大多数情况下,太监都是在儿童时期被阉割后卖身进宫的,这完全由他们的父母决定,他们自己没有任何发言权。他们会保存被切除的生殖器,希望死后能带到下辈子,转世为一个完整的男性。退休后,大多数太监会成为佛教或道教的僧侣(从未见过尼姑)。此外,我们也知道许多太监对自己的状况感到后悔,一些有足够财力的太监尝试通过秘密婚姻和收养儿子(尽管这是被禁止的)来接近标准的男子气概。

对于僧侣来说,超越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的二元对立是一种追求。僧侣们眼中的主要社会界限是僧俗界线,但他们仍然能意识到自己内部的性别差异。这对于佛教徒来说尤其明显,他们会在寺院中维持严格的性别隔离。我们也可以从道教徒的复杂做法中看出,“内丹术”的法门因性别而异。此外,用来指代僧侣的术语始终按自然性别划分,《大清律例》使用不同的性别名词来称呼佛教徒(和尚/尼姑)和道教徒(道士/女冠)。

出于上述种种原因,使用性别化的代词来指代这些人是合理的,即使他们都以不同方式远离了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对于所有这些类别的人来说,由此产生的性别状态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争议,这种模糊性本身就成了怀疑和张力的核心。

文献来源与方法论

清代司法案例

与我之前的著作一样,本书的主要文献来源是清代档案(18世纪和19世纪)的司法案例原始记录。不过,我并没有像前两本书那样试图从大量材料中归纳总结,而是缩小了关注范围,仔细解读了数量有限但引人入胜的案例。四个章节分别侧重于一个案例。

【译者注】参见苏成捷的前两本著作,《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中译本:谢美裕、尤陈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和《清朝中国的一妻多夫制与卖妻:生存策略与司法干预》(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加州大学出版社,2015)

大清帝国包括“中国本土”(相当于满清征服时前朝明代的领土)以及17世纪和18世纪征服的中国周边广大领土。清代的统治者是满族人,而非汉族人,他们通过拉拢地方精英并将其作为政权的维护者来统治这个多元化的帝国。这种统治策略要求保留和维护这些精英所珍视的传统价值观和制度。

因此,清代在征服本土后,全盘采用了明代的大部分制度来统治中国,包括主要由中国精英男子组成的省级官僚机构。同样,《大清律例》(最初仅适用于前明领土)的原始版本几乎是明代法典的逐字复制,尽管“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增加许多替代条款(“例”)进行修订。

清代承袭明代的制度,明代本土大致分为18个省,下设约170个府,府以下又分约1500个基层地方政区。这些基层政区大部分是县,另有一些州和厅。在司法案例方面,这些地方政区承担着初审法院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口显著增加,但这些行政区划在整个清代时期数量变化不大。

本书使用的司法案例记录主要有两类,都保存在北京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第一类是“刑科题本”,即各省总督提交给朝廷审查的重大犯罪案例的临时判决报告。报告重大罪行的指挥系统由县、州、府一路延伸到京城。我之前的研究依赖这些文献,我已在其他地方详细介绍过它们。

第二类是对我而言较新的文献,被称作“朱批奏折”(译者注:或写作“硃批奏折”),它为各省高级官员与皇帝秘密沟通提供了安全途径。这些奏折会通过“快递”直接送到皇帝手中,然后亲笔书写“朱批”并交还给皇帝。“朱批奏折”通常涉及紧急的安全问题(如战争、煽动叛乱、官员渎职等),而且“男扮女”的案例也通过这种宫廷密奏上报。

为了理解这些案例,我借鉴了自己在更多历史文献中的经验。从根本上说,本书建立在我过去三十多年来对清代档案进行的所有研究的基础之上。我的前两本书基于总共2500多个司法案例的样本。为了我关于男性同性关系和男性气质的长期研究项目(这也是我预计出版的第四本书的主题),我又收集了近2000个案例,这些案例主要集中在“鸡奸”罪行。在选择这些重点样本的过程中,我略读了大约8000到10000份“刑科题本”和2000到3000份地方官府案卷。在此基础上,我能归纳出乞丐中男性同性关系的典型特征以及其他一些问题,而对档案的广泛阅读使我更能看清案例研究的真正特点。

“志怪”小说体裁

除了清代档案中的司法案例,我还引用了明清小说中生动的志怪小说,这些作品涉及性别越轨和性别异常的问题。这些志怪小说包括李渔、凌濛初、蒲松龄和袁枚等著名作家的作品。

他们的许多故事都采用了法庭案例的形式——当一个聪明的地方官设法发现真相时,故事就达到了高潮。这些作者的主要目的是娱乐读者,但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目的是用人们熟悉的语言来解释反常的人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小说为司法文献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替代和补充。撰写这些故事的文人(以及他们的大多数读者)所接受的正统儒家教育与在法庭上处理此类事务的官员所接受的教育基本相同,他们大致在相同的世界观下做事。事实上,两位最著名的作者凌蒙初和袁枚本人就曾当过官。

小说与法庭案例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关系,甚至我可以称之为“反馈循环”(feedback loop)。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创造了一种关于性别越轨的共同话语(discourse,塑造了本书介绍的案例研究。

最典型的是15世纪著名异装癖性侵犯桑冲(?-1477)的案子。桑冲显然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因为《明实录》中出现了关于他涉嫌犯罪的简短描述,而《明实录》是由朝廷编写的重大事件编年史。桑冲耸人听闻的故事成为整个通俗文学分支的基础,包括明末清初一些最著名作家的作品。有些故事平铺直叙地叙述了桑冲的经历,就像在讲述他受审的真实记录,另一些故事则以桑冲的故事为出发点,描写了纯属编造的、更加离奇的情节(伪装成尼姑,阴茎可以伸缩)。到了明末,桑冲的家乡山西的地方志记载了他的案例,但那似乎是虚构的。

【译者按】蒲松龄的小说《人妖》里也提到了桑冲,故事里“男扮女”的主角就号称是桑冲的同党,后来也是因为马家人的庇护才没有被朝廷斩首。

因此,桑冲的故事在清朝广为人知,相关虚构故事促成了一种关于异装的性掠夺者的论述,这种论述显然影响了地方官解释他们遇到的实际越轨案例。这些案例反过来又形成了“反馈循环”,促进了进一步的虚构。例如,Xing Shi的案例(第五章)因发生在京城而引起了广泛关注,随后至少出现了一种虚构版本。

此外,桑冲一案非同寻常的“事实”本身很可能来自于一种长期存在的关于性别异常和性侵犯的文学论述,这种论述体现在“人妖”的形象中。桑冲可能在刑讯逼供之下确实供认了这些罪行,刑讯逼供诱导供词确认了审讯者头脑中已有的“剧本”。如果我的猜测是正确的,那么文学作品和法庭案例之间的反馈循环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

晚清报纸对性别非顺从现象的报道

本研究发现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它们是来自晚清上海的资料,主要是《申报》和《点石斋画报》这两份晚清报纸。从《申报》于19世纪70年代初期创刊直至1949年停刊,跨性别一直是报道中的一个常见主题。

韩瑞亚(Rania Huntington)观察到:“除了报道国家和国际政治、犯罪以及社会事件之外,晚清报刊还会讲述关于鬼怪附身、畸形婴儿和因果报应的故事。”这些故事表明,报纸和画报某种程度上延续了志怪小说的传统。笔者认为,志怪是晚清报刊文学的核心,而非边缘。

【译者注】参见韩瑞亚(Rania Huntington)的著作《异类:狐狸与中华帝国晚期的叙事》(Alien Kind:Foxes and Late Imperial Chinese Narrative,哈佛大学出版社,2003)和《中华帝国晚期叙事中的狐与性》(Foxes and Sex in Late Imperial Chinese Narrative,Brill出版社,2000)

韩瑞亚指出,“超自然的故事是《申报》中经常出现的内容”,并且“在1872年到1884年之间,平均每五到六天就会出现一则这样的故事”。这些报刊模糊了“新闻”和“志怪”之间的界限,“志怪小说被当作离奇事件未经修饰的报道呈现出来”。韩瑞亚没有具体提及跨性别者,但她的观察显然也适用于这一主题。

通常情况下,性别非顺从者会出现在报道之中,他们在上海或中国其他地方被捕和起诉。在《申报》的全文数据库中,通过关键词搜索可以找到大量如下例子:异装诈骗犯、性侵犯和灵媒;“男扮女”的男性神职人员;解剖学上性别模糊的人,他们现在可能被识别为双性人(报纸上通常称为“阴阳人”);在公共场所因异装而被捕的各色人等;因为异装而自杀的不幸者等等。其中一些故事还配有《点石斋画报》的插图。的确,晚清和民国时期报刊中如此丰富的相关资料值得单独进行研究,本书仅展示了其中的几个例子。

这些报道大多看似基于真实司法案例,涉及真人真事,尽管在修辞上套用了人们熟悉的范式和对越轨行为的规范期待。我们经常发现,这些故事引用了《聊斋志异》(蒲松龄的经典志怪小说)、李渔的小说、女扮男装的巾帼英雄花木兰、京剧场景等文学典故。

从这个意义上说,报纸报道显然是之前讨论过的司法案例和小说表现形式之间相互影响的一部分。与其将这些报道视为对事实的实证准确表述,不如主要将它们视为话语,并以此揭示更古老的性别范式和期待如何顽固地持续到了20世纪。

但是,我们假定这些报道中的大多数都是基于真实事件,或至少与所报道的内容有一些相似之处,这样,报纸上的报道也构成了宝贵的证据,证明了跨性别者和非顺从者的普遍性。换句话说,证明了这样的人确实存在,并且并不那么罕见。除了那些更加荒诞、更加生动的报道之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些简短而相对平淡的报道,其中提到一些人仅仅因为在公共场合被发现异装而被直接拘留和惩罚。

本书结构

第一章概述了明清文化中的跨性别范式,为后面的案例研究提供了背景。我们以通俗文学中的异装主题开篇,其中大部分作品都以女性角色临时换上男装或扮演男性社会角色为特色——类似于女战士和女骑士,或者是文人与美人的浪漫爱情故事(包括祝英台的故事)。我们还简要讨论了“志怪”这一体裁,它与后面的案例研究最为相关。

接下来,我们讨论戏曲中扮演女角的男演员,他们是精英男性强烈的情色和审美鉴赏对象。最后,我们将讨论“出家”模式,其中包括神职人员和太监,这两种职业都要求个人放弃由婚姻和生育所定义的规范性别角色。最后,我们将介绍最后一种范式,也就是异装的性掠夺者,它在本书的其余部分中占有突出地位。

第二章至第五章通过一系列来自清代的法律档案、志怪小说和《申报》的案例研究,探讨了跨性别掠夺者的偏执幻想。第二、四、五章分别集中讨论一个涉及“男扮女”的司法案例,他们在出生时被指派为男性,后以女性身份生活,并因此被起诉和严惩。第四章的例子介绍了在“异端”的名义下对信仰疗法和民间宗教的妖魔化,以及胁迫审讯往往会产生符合审讯者先入为主的观念和偏见的供词。

第二章通过熊妈的案例,介绍了掠夺者范式和明代经典案例“桑冲案”,并分析为何男性跨性别行为被当作“异端”而受到惩罚。第五章继续通过Xing Shi的案例对这些主题进行研究,她是一个“女狐狸精”,我们有三个独立而互补的文献来源为证,包括刑讯前后的供词和死后的虚构描述。后者说明了司法案例和小说之间的反馈循环如何产生和维持了关于异装的话语。

第三章深入探讨了一个影响法律判决的民间刻板印象。并非所有宗教人士都是他们声称的那样,许多人假装“出家”,实则进行性侵犯和其他罪行。我认为,这种将宗教人士视为“披着羊皮的狼”的刻板印象,与桑冲假扮女性实施性侵一案所代表的“掠夺性”范式如出一辙。它们都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偏执妄想的变体,认为跨性别代表着一种危险的、掠夺性的欺诈行为。

第六章将目光聚焦于身体本身如何作为证据被解读。前面章节(第二、四、五章)讨论的三起“男扮女”案例,都涉及被接生婆认为具有正常男性解剖结构的个体,但他们的行为却与此解剖结构不相符。

相比之下,第六章探讨了一系列解剖结构本身有问题、无法满足指定性别期望的案例,其中包括被丈夫因“石女”身份拒绝的女性,因阴茎问题被妻子拒绝的男性,以及被称为“阴阳人”的性器官模糊者。我们还将研究涉及僧侣的强奸案,以探索官员们如何理解通过“出家”转换性别的个体的性别。这些案例表明,在某些情况下,性器官比性别角色和期望更重要。

最后,第七章讲述了Xin Xiang的传奇故事。Xin Xiang的一生非同寻常,当过和尚、反串女角的戏子、妓女和骗子。尽管出生时被认为是男性,Xin Xiang却始终坚称自己是女性。据我们所知,Xin Xiang至少采用了八种不同的身份,最终因冒充皇室官员而被捕并判处死刑。此人完全无视任何既定类别,其行为引发了我们无法完全解答的问题,“跨性别”一词似乎都无法完全概括其千变万化的行为方式。

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让我感到沮丧的是司法案例记录中不可避免的诸多空白。现存证据根本无法确切回答许多我感兴趣的问题。例如,Xin Xiang生活中最有意思的一幕,是其在京城接受培训,然后在戏台上演了四年女角。然而,我们对这段时期的所有了解,都只来自一句转述的供词。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地方官都认为不应该进一步调查这个问题,或者至少不应该将任何有关这个问题的进一步信息写入他送交上级审查的经过编辑的证词记录中。幸运的是,我们从其他文献资料(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中了解到很多关于清代北京戏曲场景的信息,我利用这些信息勾勒出了一幅或许可信的京城经历画卷。

无论我在现存文献中遇到什么空白,我都会尽我所能以这种方式进行弥补,同时也承认确定信息的局限。让我感到欣慰的是,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 Zemon Davis)在撰写她的代表作《马丁·盖尔归来》(The Return of Martin Guerre)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当我在亨达耶、阿蒂加特、萨哈斯或布尔戈斯无法找到我想要研究的某个人时,我只好通过那个时代和地方的其他资料,尽力还原他们所处的世界和他们可能有的反应。我呈现给你们的成果,一部分来自我的推断,但始终严格遵循着历史的脉络。”

这本书没有“大团圆式”的结局,尽管在我看来,其中一些人的经历确实可歌可泣,体现着一种平凡的英雄气概。总的来说,我并不主张从过去寻找楷模,也不认为过去存在着一个各方面都更美好的黄金时代,尤其是在性别关系上。相反,我认为历史的意义在于让我们意识到需要克服什么,以便努力创造更美好的未来。然而,我确实希望本书中的故事不仅对历史学家有价值,也可能会对当下的跨性别者和其他非主流群体有所启发,他们或许能从一个与他们所处时代和地点截然不同的语境中,发现与跨性别及其影响之间的奇妙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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